
律师法律维权室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15811286610
21岁六级伤残,成功索赔35万
2012-09-27 18:43:32 来源:
案情介绍:
王某,21周岁,系苏州市某公司一职工,2009年底,王某在工作中受伤,后经认定为工伤,然后王某做了劳动能力鉴定,结论为构成六级伤残。王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,获得一次性赔偿。但是在赔偿数额上无法与公司达成一致。王某遂委托本人为其索赔,本人在接受委托后为王某提起劳动仲裁,并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参加仲裁。
本人意见:
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,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,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,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。本案中王某与苏州市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双方均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王某工伤构成六级伤残,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次性赔偿,苏州市某公司应按工伤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本案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《江苏省实施〈工伤保险条例〉办法》的规定,苏州市某公司应支付给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88.8元,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5905.6元,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300元,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1995.2元,共计359189.6元。
劳动仲裁结果:
经仲裁,苏州市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某359000元。
- 大家都在看
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[释义] 构成本罪,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

- 时评律师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